• 首页
  •   >   管理制度
  •   >   校内规章
  •   >   正文
  • 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3-04-29    浏览次数: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改进和完善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地针对我院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预防和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损失,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个人因遇身心成长变化、环境适应不良、紧急事件或压力时,惯用的问题解决方式运用失败,出现的内心混乱、沮丧、极度痛苦、绝望等心理失衡状态。心理危机预防指通过心理危机教育和宣传,加强大学生对危机的了解和认知,提高大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心理危机干预是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学生采取明确有效措施,避免其因心理危机引发攻击性或自毁性行为,将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使之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学会正确地应付危机的策略与方法。

    第三条 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的目的,是通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危机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应对,帮助学生顺利度过心理危机,避免或减少危机对学院正常工作的影响。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要坚持“生命第一、亲属参与、全程帮护、分工协作、反思总结”的原则,最大可能地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学院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领导机构。学院成立“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单位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规划和领导全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五条 工作机构。

    1、学生工作处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教师、院医务室医生、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工作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并会同有关系部共同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2、各系的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院系全体学生干部应积极协助抓好院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系选一名辅导员兼任心理辅导员,班级设立心育委员,形成院、系、班级三级危机防御体系。

    3、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各系的心理健康咨询工作提供专业指导与技术支持。各系在报请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心理咨询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学生情况详细说明,系内已采取了何种相关的教育和咨询措施、现在状态如何、心理辅导记录及通话记录等,以避免反复询问学生相同问题,降低学生的阻抗心理,确保院系心理咨询的连贯性和延续性。

    4、各系要组建并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育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调适、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对象

    第六条 重点关注对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应加以重点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由于学习压力过大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如专业课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对本专业不感兴趣的学生、缺乏学习动力没有学习目标的学生、出现不及格科目导致心理压力过大的学生等。

    3、生活学习中遭受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等。

    4、身体出现严重疾病,如患上传染性肝炎、肺结核、肿瘤等,医疗费用高且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5、本人或家庭成员、亲友中有自杀倾向或自杀未遂史的学生。

    6、性格严重内向孤僻、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的学生。

    7、长期有饮食或睡眠障碍的学生。

    8、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新生适应不良者、就业困难的毕业班学生。

    9、患有严重心理(精神)疾病,并已经医院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10、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失恋者、单相思而情绪失控的学生。

    11、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

    12、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13、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不安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同宿舍、同班的学生。

    第七条 重点警戒对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警戒对象及时进行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学生。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的学生。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的学生,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心理危机预防教育

    第八条 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各系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心,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九条 各系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本系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第十条 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1、落实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于每年新生开学后开展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普查前对各系的心理辅导员和各班心育委员进行必要的普查培训。普查后按照心理测试量表的筛查标准分为约请谈话学生、重点关注学生两大类。

    第一,对经心理普查发现有轻生倾向或有明显精神障碍的学生,要第一时间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或心理辅导员约请学生谈话,以确定学生有轻生倾向的具体原因、严重程度和真实性。如果确实有这样的想法和行为,要立即联系学生家长告知实情,并通知学生家长限时到校,要求家长和所在系老师陪同学生到正规的县级以上医院或精神专科医院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再商议安排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要陪读的应由家长陪读,需要休学或退学的应休学或退学。

    第二,对经心理普查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由所在系的心理辅导员与学生面谈,以确定该生是否可以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如果可以正常学习和生活的,需要舍友、同学、心育委员、班主任和心理辅导员密切关注该生心理动态,给予多方支持,协助其度过心理困惑期。如果不能够正常学习生活的,必须约请家长到校陪同学生到正规的县级以上医院或精神专科医院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再商议安排学生的学习或生活。需要陪读的应由家长陪读,需要休学或退学的应休学或退学。

    第三,对经心理普查发现有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这部分学生通常可以正常学习和生活。但他们有当代大学生常见的一些心理困惑,如学习困惑、人际交往困惑、就业迷茫、情绪无法控制等,需要心育委员和班主任及时给予心理支持和帮助,协助其进行心理调适,度过这段心理困惑期。

    2、执行心理健康状况汇报制度。班主任是了解学生心理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要随时掌握本班学生的心理状况,发现有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系领导和心理辅导员反馈。心育委员是与班级同学接触最密切的群体,每月末要填写《班级学生心理晴雨表》上交至系心理辅导员,并向班主任和辅导员汇报本班同学本月的心理健康状况。心理辅导员每月底要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并及时上报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如发现有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明显精神障碍的学生,各系应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系领导和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随后将该生的情况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书面通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向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3、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大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工作组对各系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4、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录入制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将全院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5、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将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各系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各系。各系应及时将发现的学生心理危机情况告知其家长,并由班主任约请家长限时到校。凡家长因故无法到校或不予配合工作的,由系部向家长出具《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书》,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寄发,同时记录沟通情况,保留通话录音和寄件存根。

    第十一条 心理危机干预运行机制。

    1、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学院应限制不同的自伤、伤人工具的方便易得。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院保卫处应备有必要的危机阻断设施,如危机现场的隔断等。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及时的保护或回避措施。学院的心理辅导员、院医务室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留置学生,不让其单独离开,并立即报告给系部和学生工作处。

    2、建立帮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帮护。

    第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且能保证正常学习者,所在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3人的学生帮护小组,关注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帮护。帮护小组应及时向系部汇报该生的情况。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系里报告或学生本人要求,开展跟踪咨询,提供心理辅导。

    第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重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同意接受治疗者,系部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并告知家长该生的实际情况,要求家长陪同学生到正规的县级以上医院或精神专科医院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再商议安排学生的学习或生活。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并想继续上学的,所在系应向家长讲明利害关系和可能出现的心理风险,在家长签收《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书》、并作出承担完全监护责任的书面承诺后,方可同意其在家长的有效监护下继续在校学习。

    第三,经相关专业医疗机构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对学生作休学处理,由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应由保卫处和所在系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家长到校后,由保卫处与家长履行安全责任移交书面手续。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将学生送到医院要十分慎重,以免发生纠纷。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应指派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3、建立救助体系。当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有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同宿舍同学和就近的学生干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第一时间报告给相应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各系应迅即向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卫处等部门汇报。上述各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第一,班主任负责联系家长,院系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第二,保卫部门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第三,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学生到医院住院治疗;

    第四,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第五,后勤处负责提供紧急救助所需的其他工具和设备。

    对于伤及他人及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有关人员要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及院领导汇报,必要时需及时拨打“110”。

    4、建立学生支持体系。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应多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学生的知心朋友。班主任、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应建议并动员有心理问题学生的家长、亲人对他们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完成学业。

    5、健全心理治疗体系。对有心理疾病和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的有心理问题倾向的学生,班主任、辅导员应建议学生到心理咨询室接受心理疏导。对症状表现较重、危机程度较高者,要立即联系学生家长告知实情,并通知学生家长限时到校,要求家长陪同学生到正规的县级以上医院或精神专科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第十二条 有自杀或伤害他人意念和行为的干预措施。

    1、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一旦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意念(即学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应立即向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组报告,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组马上向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由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成立帮护小组,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组织学生辅导员和帮护小组对有自杀意念学生实行24小时帮护。

    第二,班主任通知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院。应注意不要告知学生已通知家长,并要求家长也不要告知学生,以免激发或加重所干预学生的自杀意念,待家长赶到学院后双方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第三,由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组组织有关人员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写下书面评估报告。

    第四,经评估或请有关专家会诊,如诊断有自杀意念的学生需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的,所在系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办理学籍处理及安全责任移交书面手续后,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所在系不得让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继续留在学院,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2、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第一,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所在系要立即送到校医务室,由校医务室负责实施紧急救治或转到医院救治,必要时及时拨打“120”。同时,立即向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和公安部门报告,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第二,班主任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家长。

    第三,对于自杀未遂学生,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院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的康复或发生意外。

    第四,应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宿舍同学采取相应的心理危机干预,避免更大范围的应激性心理危机。

    第五,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院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和对外宣传,未经授权,任何师生员工不得接受采访和发布信息。

    3、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对于因心理因素引起的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所在系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对有伤害他人意念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和保卫处首先予以控制,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安全。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主要由保卫处处理。同时,根据伤害他人的后果严重程度和影响,决定是否通知学生家长到校。

    第二,系部向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组报告,由其组织进行心理评估,确定学生伤害他人的意念或行为是否主要是由于心理因素造成的,并写下书面评估报告。

    第三,经心理评估,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是由心理因素造成并需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的,所在系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由家长将学生送至医院治疗或带回家休养,同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院学习,以免发生意外。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十三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系部和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县级以上有心理健康状况鉴定资格的医院提供的康复证明,并作出承担学生心理危机安全风险全责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对上述复学学生,所在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班主任及班级心育委员应对该学生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在每月末填报的《班级学生心理晴雨表》里记录该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心理辅导员通过《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班主任和心理辅导员每月至少分别与其进行一次心理面谈。

    第十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系部提供的情况,组织心理咨询教师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系部。

    第十六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所在系,尤其是班主任,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要安排心育委员、学生干部、心理协会骨干、该生舍友对其进行密切帮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心理咨询教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全院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认真履责,服从指挥,统一行动。对因失职造成学生生命受到伤害的,要对责任部门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部门或个人责任:

    1、对学生心理疾病和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不作为,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对危机处理方案执行不力的。

    2、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部门协助而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3、参与危机干预事件处理的部门,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第十八条 各系应针对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系学生心理疾病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学生出现的心理问题及早发现,及早干预,保证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畅通。每月对本系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班主任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遭受突然重大事件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随时掌握心理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十九条 各系在心理疾病预防和心理危机干预的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重点是班主任和辅导员与相关方面沟通时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告知书、咨询辅导记录、书信、照片等。辅导员应在事故处理后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等)提供给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发现问题后系内不作为就直接上报的,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不予接待,责任由所在系承担。

    第二十一条 重视保密制度。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对因泄密造成后果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干预措施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接受治疗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