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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严禁学生团体外出聚餐饮酒及严禁酗酒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31    浏览次数:

    鉴于部分学生或学生组织以班集体、社团、老乡会等学生团体的名义,组织同学外出聚餐饮酒,不仅助长了吃喝之风、加重了部分学生的经济负担,而且常有学生因饮酒过量而失德失态、影响到身体健康,成为校园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文明纪律教育,厉行节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防范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学校不提倡学生聚餐,提倡学生不饮酒,严禁学生酗酒(过量饮酒)。

    二、严禁以学生团体的名义组织学生集体赴校外聚餐饮酒。

    三、学生团体确有学习或工作原因,需要在校外集体用餐的,系级需事先向本系书面报批,院级需向院团委书面报批,且不得饮酒。该学生团体负责教师为校外集体用餐安全监管责任人。

    四、对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检查;第二次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及助学金受助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学生私人聚会,要有节制。不劝酒,不拼酒,不强行灌酒。同桌用餐者负有互相监督和相互照料的义务,发现饮酒后身体不适者,应立即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并向老师报告。

    六、学生酗酒后有寻衅滋事、损坏公物等违纪行为的,按《学生行政处分条例》相关条款的处分上限从重惩处。

    七、聚餐饮酒过量,引发伤害事故的,对聚餐召集人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聚餐同桌者给予警告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学工处 院团委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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