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针对校内学习期间,因顶岗实习而校外住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学习期间,原则上应由学校安排集中住宿、统一管理,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学生走读、校外住宿。
因特殊情况确需走读(校外住宿)的学生,在其家长同意其走读(校外住宿)、并按规定办妥申请报批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走读(校外住宿)。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申请走读、校外住宿:
1、家(直系亲属)在江阴市区或离学院较近(6Km以内),且交通便利的,可申请走读;
2、患病处于治疗期间或行动不便,且需家人陪护的,经校医务室认定后,可申请校外住宿;
3、患有肺结核、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神经衰弱病症等不适合宿舍集体生活的,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校外住宿;
4、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内住宿的,由家长到校说明情况,经学校同意后,可申请校外住宿。
第四条 走读(校外住宿)手续每年审批办理一次。原则上为秋季学期开学报到后两周内,春季学期初及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等)需要办理的,该学年住宿费不退。不受理补办和阶段性走读(校外住宿)申请。
第五条 走读(校外住宿)手续的办理程序:
1、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走读(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走读生交通安全责任书》,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班主任(辅导员)查验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备,并依据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申请走读(校外住宿)条件的,直接退回并向其说明情况。
3、所在系分管领导审批,并审核确认家长已知晓并同意该申请事项。
4、学生工作处审批,并汇总全院走读(校外住宿)学生名单,报保卫处、财务处、体育部和宿管中心备案。
5、经审批核准的原住校生,至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六条 各系应建立走读生档案,把走读学生的教育管理列入常规工作,定期监督检查走读学生的情况,定期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走读学生的思想教育、出勤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七条 走读学生要主动向班主任汇报居住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及周边情况,若有变更或居住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走读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学校宿舍内留宿。
第八条 走读学生在校外活动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安全,期间发生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意外事故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24条规定处置。
第九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走读(校外住宿)的,所在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反馈情况,责成学生返校居住,并依据《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23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走读(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