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校园安全、文明,强化校园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依据《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体学生要提高“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自觉禁止吸烟,严格遵守学校禁烟管理规定,不得在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禁止吸烟的室内区域以及校园道路上吸烟。
第二条学生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第一次发现扣1个成功素质积点,第二次发现扣2个成功素质积点,第三次发现扣3个成功素质积点。第四次以上被发现在禁烟场所吸烟者,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学生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助学金及其他各类资助的资格。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随身携带好证明身份的证件(学生证、一卡通),如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不服从查处管理的,经查实后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详见《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第三条第5款)
第五条实现全员检查监督,学生工作处为监管执行部门,对举报、检查的结果进行即时处理并通报。
第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