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和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高职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的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主管院领导、学工、安保、纪检、教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共七人至九人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学校学生工作处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采取回避制度。本人或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事件的证人或鉴定人、做出处分决定的系负责人,均应予回避。申述人有权提请回避。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具体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审查学生申诉材料是否齐全,告知申诉事项是否予以受理,是否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在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内确定复查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调查、复核。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集体审议时间后,将审议时间、地点、委员会成员、列席人员等有关事项提前3天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对参加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有申诉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回避。集体审议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听取申诉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听取原调查人员提出申诉学生违纪违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听取委员会复查人员对事实的复查结果;就事件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讯。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辩和事实情况进行集体复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列席人员(申诉学生、原调查人员、证人等)不得参与复议。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表决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或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处分或处理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议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或程序不当,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自处理通知书、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结论送达之日起,学生在10日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邮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七条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学生认为学校或学校教职员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除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