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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0-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学生只有到校办理完成全部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在校学习资格。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每个新学期开始,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各系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

    第五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获得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教务处牵头负责协调,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系负责本单位的执行组织。教务处、招就处、学工处、财务处等部门和各系构成实施学生注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在新生录取结束后,由信息中心将新生数据导入教务系统,教务处根据新生录取情况分班、编学号。财务处、学工处、各系通过信息平台获得带学号的新生信息。学生报到两周内,各系根据新生实际报到信息、学生缴费信息、绿色通道受理情况等,办理入学注册或暂缓注册手续。教务处根据新生注册信息,完成教育部学信平台电子注册。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异动信息等。对未注册的学生,限制其选课和考试等活动的进行。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提供学生缴费信息,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各系及相关部门提供欠费学生数据。

    第十条 学工处负责组织新生入学注册的“绿色通道”以及学期注册的学费缓缴审批手续,提供资助政策服务和资助体系救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并区别恶意欠费行为。

    第十一条 各系负责每学期的学期注册。各系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查验学生的交费情况,并对交清费用的学生进行注册(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交费或未办理学费缓缴手续的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各系应将学生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并负责学生暂缓注册(学费缓缴)申请的初审,核实注册学生名单、暂缓注册学生名单、未注册学生名单。

    第三章 注册条件

    第十三条 已经拥有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办理注册手续。

    (一)已批准并办理休学手续,在休学期间的;

    (二)应征入伍,在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学校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需办理注册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审查批准同意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已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等不再拥有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

    (二)休学期满后复学手续不完备的;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的(批准学费缓缴的除外)。

    第四章 注册流程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注册,由学工处及所在系直接按照新生的报到交费及“绿色通道”的受理情况,进行《学生证》的办理和第一学期注册。

    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学籍的取得,以及保留入学资格等与注册相关的事宜,按学院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老生学期注册由学生所在系完成。学生应当于开学两周内到校报到,缴清相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在系进行学生证注册。

    学生因休学、复学、留级、转专业、退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所在系应督促学生在两周内到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完善学籍异动相关手续。学籍变动的学生,按随读年级、随读专业的收费标准交费。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办理学费缓缴手续。经所在系初审、学工处审批同意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经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校外实习或学习,或经学校批准请假,开学两周内不能到校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在第二周内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交学工处审批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后的学生可享用学校信息系统的教学信息查询、选课、考试报名等功能。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第五章 暂缓注册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分为一个月和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暂缓注册手续应在正常注册时间结束前,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初审、学工处批准后完成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复印件)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招就处批准后,由学工处为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六章 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注册和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不享有我校为在籍学生提供的学习生活条件。限制其校园一卡通使用、校园网访问、学校信息系统之课表查询、成绩查询、选课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按规定按时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其当学期所选课程(包括由选课系统自动为学生选定的相关课程)无效,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到期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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