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生的出勤管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学生请假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原则
1.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上课、实习、晚自习、军训、劳动日、集体活动,以及按时返回宿舍住宿),不得随意请假。如确需请假,须按规定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除急诊或其他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
2.请假期间学生所发生的误课、缺考、以及校外人身及财产安全等事件,由其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二、请假审批
1.学生请假应填写《请假审批单》,写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病假须凭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请假审批单》应按以下准假权限逐级报批:
① 1日以内且不涉及夜不归宿的,由班主任审批;
② 3天以内(含3天)且将夜不归宿的,由系辅导员审批;
③ 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系领导(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④ 请假7天以上的,由学工处审批后报请院领导批准。
上述各级审批均须经前一级预审。
3.对考试期间、实训期间请假的,须经系主任审批。
三、审批单的使用
1.《请假审批单》为三联单式,分别为出示联、宿管联、存根联。
2.学生请假获批后,应将《请假审批单(出示联)》交班长(或学习委员)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相关活动。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向相关教师出示其请假手续备查。凡考勤时无法出示有效请假手续的,按旷课计。
3.凡需夜不归宿的,学生应及时执《请假审批单(宿管联)》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以备夜间清查。凡未报宿舍管理员处的,查到后按擅自夜不归宿进行处理。
4.请假单的存根联由班主任保存,用于记录学生请假情况,并作为销假登记使用。
四、销假及续假
1.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学生销假后,由班主任根据学生请假天数向最终批准人汇报。
2.学生请假期满不能按时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需继续请假的,应在假期期满前履行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并按累计请假时间的准假权限逐级报批。
3.学生节假日期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在假期期满前通过电话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必须及时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或家长亲笔证明材料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无有效证明材料的,按旷课计。
五、补充说明
1.凡未按本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勤的,或在请假过程中捏造请假事由的,均计为旷课,按行政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2.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学生未经请假即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一学期内学生各类缺勤超过学期三分之一时间的,应办理休学;不办理休学的,应予退学。
3.学生节假日(含周末)离校返家不必办理请假手续,但必须提前在宿舍管理员处进行登记。未提前登记或借返家之名外出游逛留宿他处的,按擅自夜不归宿进行处理。
4.因公事需集体请假的,由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经教务处盖章确认的集体请假说明材料,分别交学生所在班级供考勤查验。学生个人不必再单独申办请假手续。
5.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