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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院学生参加江阴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29    浏览次数:

    (试 行)

    为切实做好我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减轻学生家庭负担,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江阴市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学院学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财务处、教务处、医务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落实学生医保措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事宜。学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二、参保范围

    《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要求,我省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江阴市医疗保险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由保障更为全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替代。因此,我院全日制学生均统一纳入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

    三、筹资标准

    《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所属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根据江阴市有关规定,2012—2013学年度筹资标准为500元/人,其中个人缴纳150元,江阴市财政补助350元。今后,江阴市将按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筹资和政府补助标准。

    低保家庭学生参加新农合,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的复印件,其身份认定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低保家庭学生参保政策按江阴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参保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由各系负责参保学生信息采集,财务处负责统一代收代缴新农合学生个人参保费用。医务室负责参保信息汇总录入,并到江阴市学生保险代理处办理参保手续。学工处负责低保身份认定,申办新生《市民卡》,处理其他参保相关事宜。

    参保学生每学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为方便续保登记手续办理,每学年末未提出书面续保异议的学生,将视为同意续保,由学校直接为其办理续保登记手续。

    根据上级规定,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参保学生退学或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

    五、保障范围及标准

    1、住院补偿。住院保险时限为当年9月1日—次年8月31日。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额为15万元。具体补偿范围标及准按照《江阴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中非学生标准执行。

    2、门诊补偿。门诊保险时限为次年1月1日—12月31日。门诊补偿实行处方限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南闸医院)门诊补偿处方限额为100元;校医务室门诊补偿处方限额为50元。进入结报的费用按50%结报补偿。年度门诊补偿封顶额度为300元。具体补偿办法详见《江阴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3、大病医疗救助。大病指尿毒症、器官移植、精神病、红斑狼疮、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糖尿病晚期、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进行性肌萎缩、硬皮病、丙型肝炎、精神病、白血病等。具体救助办法及标准详见《江阴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4、参保学生因蓄意违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工伤、交通事故、美容整形、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不列入新农合医疗保险范围。

    六、就诊及转诊

    参保学生在江阴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必须凭市民卡登记入院。市民卡在学生首次参保时由市市民卡中心统一制作后发放,制卡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财务处统一代收代缴。

    参保学生赴外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前,须在本辖区专管员处(电话86173107)或市新农合业管中心(电话86841070)登记或者电话告知。外出诊治前若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告知手续的,结报时按补偿标准的90%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江阴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不予补偿。

    参保学生寒、暑假及异地实习期间,因急诊而不能在本市医疗机构诊治时,可在就近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就诊。原则上在登记住院的五天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到本辖区专管员处或市业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补偿。

    门诊就诊补偿仅限于本市新农合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南闸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如食品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我院医务室。

    七、结报理赔

    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门诊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学生寒、暑假及异地实习期间因急诊在外地发生的住院费用,以及按规定转诊至外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用,均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身份证、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理赔。

    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出院时需全额付清住院医疗费用后,凭身份证、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及意外伤害情况证明材料,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理赔。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结报。

    八、补充保险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针对新农合参保学生定制了一款补充保险(A款),其保险责任涵盖了意外伤害(最高补偿20000元)、意外门诊(最高补偿2000元)、意外住院(最高补偿5000元)、重大疾病及大额住院(最高补偿150000元)等方面。该补充保险尽管属于商业保险,但确实可以大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尤其对减轻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的医疗负担具有积极意义,各系应鼓励学生根据自愿的原则参加该补充保险。

    学生处负责补充保险的参保组织工作,各系负责落实补充保险的宣传、参保登记及收费工作。医务室负责参加补充保险的信息汇总录入及办理参保手续。该补充保险费财务处不予代收代缴。

    九、附则

    本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为《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江阴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有关学生医保政策的详细规定,可查阅上述文件。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将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我院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本办法自2012-2013学年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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