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工作职责
1、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提供资料和依据。
2、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和学校领导。
二、工作原则
1、保密性原则。咨询人员应严格遵循其职业道德与规范,为来访者的隐私(咨询内容和相关情况)进行保密,除保密例外的情况,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如确需要有关资料,应经过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任何个人不得动用。未经当事人同意,咨询内容的有关资料不得公开。咨询人员所作的记录,不能视为公开记录,不能让人随便查阅。
2、“来者不拒、去者不追”原则。到心理咨询室来咨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自愿,只有自己感到心理不适,为此而烦恼并愿意找咨询人员诉说烦恼以寻求咨询者的心理援助,才能够获得问题的解决。同时,既然是自愿前来,也可以自愿离去,也就是说来访者可以随时停止咨询。
3、时间限定原则。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50分钟左右,原则上不能随意延长咨询时间。一般情况下,咨询次数为一周一次或两次。因此,来访者在咨询前宜做好充分准备,梳理思路,以便充分利用咨询时间。
4、感情限定原则。咨询人员不会接受来访者的任何礼物、邀请,不在咨询室之外与来访者有任何非工作性质的接触或交往。
三、工作准则
1、咨询人员应做到热爱学生,热爱心理咨询工作,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规范,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
2、咨询人员必须平等对待学生、信任学生,在与来访学生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尊重来访学生的人格尊严,真诚热情地对待来访学生,接纳对方的各种困扰,对他们的各种困扰给予理解并积极关注。
3、咨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学生的有关资料、案例予以保密,单独保管,不列入学校其他档案;只有在专业需要时,才能和其他专业人员讨论来访学生的案例;不得将学生的案例作为谈话资料;在需要引用学生的资料时,必须隐去可能辨认出来访学生的有关信息;通常情况下,不得向学校其他人员及家长透露学生的秘密;出于保护学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须向有关人员提供学生心理咨询资料时,要向其说明有关原则,同时注意保护学生的安全,避免给学生带来心理困扰。
4、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
5、在实施心理测试时,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做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6、咨询人员在帮助学生的过程中,应努力动员和争取教师、家长的配合与支持,必要时要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努力建立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在向教师和家长提供资料、建议及分析学生情况时,要以保护学生、促进学生发展为出发点。
7、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