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遵循资助和育人相结合的工作理念,按照“全方位关心、多元化资助、分层次实施、保重点对象”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奖优帮困的资助体系,运用“奖、助、贷、补、减、免、勤”等丰富多样的资助手段,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条资助工作基本原则
1.育人为本的原则。资助与育人相结合,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良好品质以及诚实守信、积极上进的道德情操;扶贫与励志相结合,激励学生热爱祖国,刻苦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全面发展。
2.混合资助的原则。统筹政府、学校、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通过推行助学贷款,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实行减免、缓交学费等制度,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形式,对学生进行资助。
3.客观公正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情况要经由民主评议,资助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对不同困难程度的学生进行不同程度的资助。
第三条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财务处、宣传部、监察室、学工处、教务处、后勤处、招就处、院团委负责人共同参与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研究制定资助的政策和办法,审查经费使用情况。学工处作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认定范围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五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及江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发展型困难)、困难(生活型困难)和特别困难(生存型困难)三个档次,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相结合来界定。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见《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八条凡申请各类助学金或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均须经过困难生认定,符合贫困生条件。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国家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评审程序及工作要求,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精神,按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4.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评选标准、评选办法、评审程序及工作要求,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精神,按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4.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一般不宜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学院综合奖学金
1.学院综合奖学金由学校自主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综合素质过硬的在校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优秀学业奖学金”和“成功素质奖学金”2个类别,并分别设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3个级别,奖励标准分别为1500元、1000元、500元。
2.学院综合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综合奖学金必须为全日制普通高职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学院综合奖学金的基本条件、评选标准、评选名额、评选办法、评审程序及工作要求,按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4.凡同期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院综合奖学金的现金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生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资助对象为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后列入学院贫困生数据库、品学兼优、符合申请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在籍学生。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条件、评定程序及工作要求,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精神,按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4.国家助学金按春、秋两学期发放,学期末综合考核成绩将决定下一学期助学金的受助资格。考核旨在引导贫困学生正确面对困难,自强自立,并督促受助学生遵守校规、勤奋学习、回报社会。
5.国家助学金考核要求:学生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发现弄虚作假者停止发放并追回全部助学金;遵守校纪校规。因违纪受到学校任何行政处分的,停止发放助学金;认真学习,提高职业知识和技能。原则上一学期有2门及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第一学期补考后计)的,停止发放助学金;一学年累计有2门及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第二学期补考前计)的,取消申请下一学年助学金的资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并通过指定的义工岗位回报社会关爱,义工岗工作质量良好;生活节俭。如发现有吸烟、酗酒、浪费等不良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发放助学金。对考核不合格的受助对象,可予变更。受助对象变更参照初次评定的要求操作。
第十三条学院助学金
1.学院助学金由学校自主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2.学院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资助对象为具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后列入学院贫困生数据库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在籍学生。
3.学院助学金按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中所述困难程度进行遴选,其评定程序及工作要求,参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4.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
第十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学生缴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申请、审批一次,学年申请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报程序、还款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见所在省市颁布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学校按《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学费减免及缓缴
1.学校对部分家庭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特别是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等优抚政策家庭子女,实行学费减免政策。减免额度视具体情况确定。
2.申请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为特殊困难(生存型困难);在校期间遵章守纪,品德端正,学习勤奋,生活节俭,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及各种公益活动。
3.学费减免工作依据我校学费减免的相关实施办法执行。学校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实际生活情况、在校表现、获得资助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综合考虑,对学费减免进行审核。
4.学费减免工作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进行,享受学费减免学生的减免额度由财务处负责冲抵当年学费。
5.对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学费的贫困学生,可以经审核办理学费缓缴手续。缓缴仅限学费部分,代办费、住宿费等不得缓缴。学费缓缴期限通常不超过6个月。未缴学费且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或办理缓缴后逾期未缴学费的,均认定为恶意拖欠学费,不予注册,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第十六条困难补助
1.困难补助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而给予的一种经济资助。困难补助分为临时性困难补助、专项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三类。
2.临时性困难补助:是学校为帮助临时发生突发性重大变故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所采取的一项资助措施。一次性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每生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3.专项困难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视情况安排伙食补助、节假日生活慰问、边远地区交通补助、求职创业补贴、教育实践补助等专项困难补助。
4.社会资助:是指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向学生提供的经济资助,按资助者的要求确定资助对象,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优先,具体资助额度和资助办法由资助方确定。学校欢迎和倡议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或直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
1.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理报酬,以补充学习和生活费用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两类。
2.学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目标,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序进行。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树立安全工作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劳动责任,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用工单位管理,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合理使用补助费用,树立大学生文明形象。
4.用工单位要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并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
5.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绿色通道
1.我校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杂费用的贫困新生,批准其暂缓缴纳学杂费,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待入学后核实情况(按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与帮扶。
2.学校充分利用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形式,积极宣传我校各项资助措施,使新生知晓我校资助政策体系的具体内容,使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消除顾虑,按时报到入学。学校在新生报到现场设置“绿色通道”工作点,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接待、咨询、登记等工作。
3.开展“绿色通道”送温暖工程。新生入学报到当天,残疾新生持残疾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新生持低保证,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免费领取新生宿舍生活用品(床上用品)一套。
4.开展“绿色通道”送餐券活动。新生入学报到当天,贫困新生持有效的《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免费领取食堂就餐券。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