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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13    浏览次数:

    (2019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学生本人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该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保持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助学金评定工作,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和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七条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熟悉情况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并在非参评人员中推选。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认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的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或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近年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生源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物价水平和江阴的差距;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6.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7.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生活费用支出情况等。

    第十条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及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生存型困难)、困难(生活型困难)、一般困难(发展型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或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江阴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家庭经济能解决学生的温饱问题,但没有维持学生基本生活以外的消费能力,学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其家庭人均月收入接近江阴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家庭经济能够满足学生的基本生活需要,但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其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江阴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以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1.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调查表》并作书面承诺,凭有效证明材料,于每学年开学初向所在系部提交经济困难认定及助学金申请。各系组织学生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认定暨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调查表》作为《申请表》支撑材料一并递交。属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或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查验复核、存档备查。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在班级评议和系部审核时,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3.审批。(1)新学年开学时,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依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由班主任组织民主评议,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2)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本系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3)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汇总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信函索证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水平。尊重和保护学生尊严,禁止让学生(或监护人)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公示。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接受监督,按规定处理关于认定结果的质疑、投诉等。公示内容不得泄露学生隐私。

    5.建档。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指导各系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6.跟踪。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给予关心关注,做好跟踪了解。对认定后发现的不符认定情形,执行撤销程序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精准认定。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有效期一学年。学校每学年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所在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已认定的应予撤销。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拥有或使用高档手机、计算机(特殊专业除外)的,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特殊专业除外)的,有其他高消费或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消费行为的;

    4.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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