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符合服义务兵役条件的毕业生都能享受到国家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操作流程》的通知》(苏教办助〔2009〕3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内容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条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
我校对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我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三条 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的计算
我校普通专科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不论服役时间长短,按三年学制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偿。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三年规定年限计算。
第四条 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
一、填写有关表格:预征工作开始后,有应征意向的我校应届毕业生登录“大学生预征网上预征报名系统”(http://zbbm.chsi.com.cn或http://zbbm.chsi.cn),填写、打印并向我校人武部递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需提供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学校初审盖章:离校前,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主管领导等相关部门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表格递交县(市、区)征兵办:我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县征兵办审批入伍、复核材料并盖章: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等材料,负责审核并确定最终获补偿、代偿学生名单。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要求,及时上报我校当年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材料。
第五条 补偿、代偿的经费的发放
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剩余资金汇至获代偿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申请学费补偿的毕业生,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补偿款汇至获补偿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六条 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毕业生已获补偿、代偿的经费的收回
我校毕业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补偿或代偿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